四、深化对旱灾的科学认识极有必要
需要指出的是,旱灾,尤其是周期性爆发的特大旱灾,往往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和其他各类重大灾害一样,一方面会引发蝗灾、瘟疫等各种次生灾害,形成灾害链条,另一方面也与其他灾害如地震、洪水、寒潮、飓风等同时或相继出现,形成大水、大旱、大寒、大风、大震、大疫交织群发的现象,结果进一步加重了对人类社会的祸害。这种祸不单行的局面,国内灾害学界称之为“灾害群发期”。前述明崇祯末年大旱、清光绪初年华北大饥荒等,即分别处在我国当代自然科学工作者所发现的两大灾害群发期——“明清宇宙期”和“清末灾害群发期”的巅峰阶段。
灾害爆发的这种周期性特点,当然表明自然界异常变动的力量在灾害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灾害的形成纯粹源于自然界,也不意味着仅仅改变人类生存的物质条件就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灾害。对于某一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来说,自然变异对人类社会影响和破坏的程度,既取决于各种自然系统变异的性质和强度,又取决于人类系统内部的条件和变动状况,既是自然变异过程和社会变动过程彼此之间共同作用的产物,又是该地区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对自然变异的承受能力的综合反映。因此,在自然变异和灾害形成之间有一个错综复杂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然变异的强度与灾害的大小并不存在某种恒定的由此及彼的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自然变异(干旱)并不等于灾害(旱灾),灾害也并不一定导致饥荒(旱荒),而饥荒同样未必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这之间一个非常重要的调节因素,就是人类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或社会的反应能力。一般而言,自然变异的强度越大,范围越广,持续的时间越长,它对社会的影响和破坏的程度也越大,影响的范围也越广,影响的层次也越高。但反过来则未必如此,有时候自然变异的强度并不大,其直接影响也不严重,可是因为遇到了不利的生态基础和社会条件,反而产生了类似于蝴蝶效应的放大作用,结果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甚至毁灭性的灾害;有时候自然变异的强度很大,直接影响也很严重,可是因为有了良好的生态基础和社会制度,也有可能切断由“异”而“灾”,由“灾”而“荒”,由“荒”而“乱”的链条。遗憾的是,这种今日看起来似乎极为简单明了的道理,不仅在古代曾为之争论不休,即便到了今天也时或被人忽视或“误解”。
在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先秦时期萌芽生成、两汉时期基本定型的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的“灾异遣告论”或“灾异论”,邓拓称之为“天命主义的禳弥论”。尽管自先秦以迄明清,从荀子、王充,到王安石或其他学者,历代并不缺乏从自然变动的角度来解释灾害成因的思想家,但他们的观点没有对前者形成根本上的撼动。晚清以来,在与西方近代文明的碰撞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现代科学知识来解释灾害的成因,至民国时期逐步形成以竺可桢气候变迁理论为代表的新“灾害观”。毫无疑问,此种“灾害观”赖以凭借的与“天命主义禳弥论”进行斗争的思想武器,是现代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