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7月16日电(张红璐、曾乐、刘雨欣)从7月13日起,我国正式入伏,大部分地区开始“高温、高湿、高热”的天气。7月15日广西多地最高气温35℃或以上。近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广西人社部门也就高温津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政策解答。高温津贴发多少?啥时发?怎么发?落实情况如何?本网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及享受高温津贴的人群。
图为玉林市某工地,工人们冒着炎炎烈日施工(资料图片)
标准:每年6~10月可享每个月100至200元高温津贴
什么人享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高温津贴怎么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可享受高温津贴。广西由于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从2011年6月1日起,广西实施企业高温津贴。广西人社厅、广西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在国家和广西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此外,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由于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