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重要气象情报应当由气象监视台以缩写明语形式发布。
第八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出现或者预期出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进行简要说明。天气现象包括积雨云、雷暴、热带气旋、雹、严重颠簸、严重积冰、严重山地波、沙暴、尘暴和火山灰等。
第八十一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通常为4小时,最多不超过6小时。
第八十二条 根据地区航行协议,考虑低空飞行密度,低空气象情报应当由气象监视台以缩写明语形式发布。
第八十三条 低空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出现或者预期出现的,可能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进行简要说明。天气现象包括大范围大于60公里每小时的地面风、大范围小于5000米的能见度、雷暴、山地状况不明、大范围多云或者阴天、积雨云、中度颠簸、中度积冰和中度山地波等。
第八十四条 低空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通常为4小时,最多不超过6小时。
第八十五条 机场警报应当由机场气象台按照与有关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的协议发布。
第八十六条 机场警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表明出现或者预期出现影响停场航空器以及机场设施安全的天气现象。
第八十七条 风切变警报应当由机场气象台按照与有关民用航空气象用户的协议发布。
第八十八条 风切变警报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表明已经探测到或者预测将要出现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空风切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