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已入夏,全国大部分地区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亮点1
各行各业劳动者都受保护
意见稿首先对办法适用人群及最高气温作出界定。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另外,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解读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
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