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雷电灾害调查及事故鉴定等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主管气象预报、灾害天气的统一发布工作,核发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播发、转发许可证。
2、主管气象基础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3、主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和鉴定。
4、负责防雷安全管理,雷电灾害调查和雷电事故鉴定工作,对国家规定需要防雷的设施、场所、建筑等的防雷设计、安装、施工、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
5、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长沙市气象局设有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县气象机构等三种机构。局机关设办公室、业务发展科、政策法规科和人事政工科以及财务核算中心;直属事业单位有长沙市气象台、长沙市国家气候观测站及信息中心、影视中心、专业台;县级气象机构设有宁乡县气象局、浏阳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