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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7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秦大河建议,应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
秦大河在提案里表示,气候变化造成的危机是人类长期面临的严峻挑战。在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气候和生态环境问题,极端气候事件频频出现,自然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气象灾害尤为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气候变化已经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今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和社会问题。
秦大河提出国家应针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职责进行规范。我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青海、黑龙江、四川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立法已启动甚至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这也为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有利的实践基础。
秦大河委员建议,应着力在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国内协调两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规范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明确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应对防范能力;明确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气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的职责和义务等方面建立法律制度。
秦大河还建议通过法律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报告、政策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的研究,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基础和科技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