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气象局始建于1951年10月。历经50多年沧桑,其规模已由原来初建时的7人小站发展为如今全市10县(区)气象局,并拥有了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200人的地市级气象局。业务范围也由原来单纯的收集地面气象资料,拓展为地面、高空、农业气象等常规气象观测及酸雨、土壤湿度等综合气象观测,制作长、中、短期天气预报,以及紫外线指数、人体舒适度指数、交通指数、城市空气质量、穿衣指数等城市环境预报。全市10县(区)气象局针对地方经济建设、人民生产生活和防灾减灾建立完善的由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组成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应用、防雷安全检测、人工降雨防雹、气象影视及广告制作、计算机技术培训及开发等科技气象服务。
一、机构设置
普洱市气象局属正处级单位。下设行政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市10县(区)气象局。行政管理机关由办公室、业务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财务科组成;直属事业单位由普洱市气象台、普洱市天气雷达站、普洱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普洱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普洱市气象局物业管理中心)、普洱市人工影响天气中心、普洱市雷电中心(普洱市防雷中心、普洱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大气探测技术保障普洱市分中心组成。其中,雷电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中心等属地方气象事业。
二、主要职责
⒈组织落实国家气象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
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业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服务以及气象大中型项目、气象大中型技术装备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的初审或报批。
⒊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法规和气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普洱市气象工作的行政规章。
⒋会同普洱市政府对县一级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促进气象事业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⒌对本行政区域内天气预警预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实行统一管理,参与有关部门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的气象成因鉴定的管理,负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设施图纸设计、审核,工程施工以及技术检测。
⒍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对当地重点建设工程、 重大区域性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中气象条件评价的论证和审查。
⒎归口管理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⒏负责专业气象服务、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推进气象科技产业和气象装备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⒐组织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制定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⒑对本市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业务建设、技术装备、行政监察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当地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⒒承办云南省气象局和普洱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