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规范我国农业保险政府补贴政策的重要文件。在此,笔者就文件传达的精神、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发展和变化、文件的理论和实践依据等,谈一些个人理解。
一、进一步明确了农险保费补贴政策的直接目的
在《办法》中,财政部特地将《农业保险条例》中所概括的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作为中央财政引导和支持各地农业保险的原则,而且逐条阐释了其含义。这样有助于各省财政部门和各参与经营的保险公司,以及投保农户全面和准确地把握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要义。
二、归纳和整合了迄今为止中央财政的具体补贴政策
此前,中央财政关于农业保险保险费的补贴政策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文件里,如今《办法》将这些具体政策归纳在一起。主要包括:
——规定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族补贴范围。
——规定了具体补贴的15类农林牧产品保险,还分类、分地区规定了中央在这15类保险中承担的补贴比例。
——中央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具体规定了中央的支持力度和在一般支持基础上增加的补贴比例。鼓励措施方面,笔者根据先前的政策推断,中央会继续采取比较灵活的 “以奖代补”方式来“鼓励”地方。
——坚持省级财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贴联动,中央财政的补贴要在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对省级财政补贴的比例有明确具体的要求。
——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作了具体规定,补贴力度有较大提高。
——各省实行风险分区和费率分区,财政补贴向规模经营主体、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倾斜等,表明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科学化、精细化经营和采取重点支持的政策取向。
三、对与保费补贴相关的保险费率条款制度做出要求
《办法》以10年来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为基础,以7个条款的形式,对于费率精算、利润核算、展业、定损、理赔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主要包括:
——要合理确定政府补贴的险种的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中央财政主要支持自然风险的保险,只提供“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的保费补贴。
——要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对保险赔付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特别是首次规定可以实行“无赔款优待”。
四、对经办农业保险的机构及其选拔提出了条件和要求
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不是随便哪家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来经营的。但各地农业生产和保险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监管部门迄今为止还在不断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尚没有出台明确的约束条件。财政部根据这10年的农业保险实践经验,在《办法》中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规定了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需要满足的六个条件;规定了各省选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原则和要求;要求经办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再次强调不许向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佣金。
五、围绕保费补贴做好从承保到理赔的过程管理
做好农业保险仅靠管住前端是不够的,保险运行的中段和后端也需要加强管理。因此,《办法》第四章用了六条的篇幅规范农业保险的“保障措施”,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动员、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六、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政府拿出公共财政经费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是要得到良好的效果,实现财政支持的直接目标和政府需要达到的更广泛的农业政策目标。为此,《办法》专门就财政补贴的效果评价和执行补贴政策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逐步建立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绩效评价制度,一方面要求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在农业保险中的违法犯罪问题。
七、做好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险费资金的预算管理也是该《办法》的重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编制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预算的原则、流程、时间要求等,不再一一解读。
总体看来,《办法》的思路是比较明确和清晰的,内容是比较细致和严谨的,因而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当然,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文章摘自《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2期 作者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