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甘肃省防雷中心颁布甘肃省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四条 受兰州市气象局委托,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甘肃省公共气象服务中心负责兰州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为;
(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六)负责省、市气象主管机构授予的涉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具体业务实施单位为甘肃省防雷中心。
第六条 与雷电灾害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点工程项目、各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四)各类化工厂、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加油加气场所;
(五)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民生工程;
(六)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七)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专业能力认定,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凡属第六条所列规划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兰州市政务大厅气象窗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申请表”;
(二)大厅办理窗口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雷电灾害风险性的评估,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时,需收集以下资料:
(一)工程总平面图;
(二)地形图;
(三)地勘报告;
(四)工程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说明)或施工图;
(五)雷暴天气卫星云图资料;
(六)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式;
(七)雷暴天气雷电回波资料;
(八)闪电定位资料。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防雷中心报经兰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不予核准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
(二)未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专业能力认定,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
(三)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共气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