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科技工作指示精神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拟订本单位相关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气象科技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各直属单位和市(州)气象科技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气象科技发展改革方案、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提出本省科学事业费和气象事业费中与科研有关的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报省局审批后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其它气象科研经费的申请和分配,并实施管理。
五、负责全省气象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管理上级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重大科技项目、局管科技项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气象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负责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组织申报,负责省局科技工作奖励的评定。
七、负责全省气象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归口管理全省农村气象科技扶贫项目。归口管理技术开发、知识产权(专利等)、科技统计、科技保密等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气象科普工作。
九、组织编制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局校合作的职能。
十、组织开展区域气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负责气象科技创新工作,组织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