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局成立于1953年,实行中国气象局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双重领导体制,实行(国家和各级政府)计划财务体制。承担陕西省气象行政管理及气象业务服务工作。气象业务服务实行省地县三级布局。负责对全省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陕西省气象局内设9个机关处室: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测网络处、科技减灾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审计处、文明办(党办)、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因局里有改动,需询问,待定)。
         14个直属单位:省气象台、省气候中心、省气象信息中心、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省气象科技创新基地)、省气象培训中心(下挂省气象学会秘书处)、省局后勤服务中心、省局财务核算中心、省气象影视与宣传中心;以及省气象局管理的地方气象事业单位: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省农业遥感信息中心、省经济作物气象服务台、省防雷中心。
全省气象部门设副省级市气象局1个:西安市气象局;设地市级气象局10个:延安市气象局、榆林市气象局、宝鸡市气象局、咸阳市气象局、渭南市气象局、铜川市气象局、商洛市气象局、汉中市气象局、安康市气象局及杨凌气象局;县(市、区)气象局98个,独立设置的气象站6个。全省共有12个气象台,104个气象站 (查询不清,待定)
◆ 主要职责为: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副省级市及地级市人民政府对副省级市及地级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中国气象局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