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1。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符合上述照顾、奖励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记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其获奖项目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第四十九条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第五十一条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二条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第二批及其以上批次的文史、理工类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