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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气象局

【字体:   2009-10-15 22:46:52   来源: 青海气象局  

海北州气象局

  海北州气象局建于1976年,1994年随州委、州政府迁至海晏县,1996年迁到西海镇州府所在地。海拔高度为3115米。海北州气象局在当地政府和省局的领导下,坚持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精神,以优质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为目标,防灾减灾为己任,服务人民为宗旨,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实际工作,为海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防灾减灾,农牧业生产,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机构设置:现辖刚察、海晏、门源、祁连四个县气象局,托勒、野牛沟两个乡气象站,一个海北牧业气象实验站。州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正工科,业务科三个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四个:海北州气象台,海北州防护雷电中心,海北州气象局科技服务中心,海北州驻西宁办事处。

  人员机构:全州气象系统在职职工111人,离退休人员33人。在职职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57人(其中研究生1人,本科15人,大专4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27人(其中副研级1人);中共党员28人;国家公务员14人,其余均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基本业务:全州七个局站中刚察县气象局为国家基准气候站,24小时观测,日射三级观测,新增沙尘暴观测。祁连、门源、托勒、野牛沟为基本站,海晏县局为一般气候站。各县局站均承担地面测报,编发天气报业务,并承担人影、雷电防护业务。海北牧业气象实验站承担农牧气观测、预报、生态环境检测、科研研究等。州气象台承担全州天气预报及县局预报的指导工作。

  科技产业:2002年海北州防护雷电管理局、海北州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局成立。开展的项目有防雷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验收,雷电灾害评估,专业气象服务,气候评价,氢气球广告,“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广告,生态建设等。

  精神文明:州局2004年晋升省级文明单位;门源、海晏、刚察、祁连先后跨入州级文明单位,刚察县气象局并被省气象局评为1997年度双文明先进集体,州气象局连续两年被州委、州政府授予年度特殊贡献一等奖,获得省部级以上不同奖励的单位15次,个人90人(次)。

  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工作。

  2、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计划。起草和审核本局公文和领导讲话,制定和完善局机关工作规则和各类规章制度。

  3、负责承担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公文、会议决定、领导批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4、负责机要、文秘、保密、文书档案及印鉴等管理工作。

  5、负责气象宣传和政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管理工作。

  6、负责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住房、医疗制度改革等工作。

  7、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来信、来访工作。

  8、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科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气象业务建设。

  2、负责天气预报、气象探测、技术装备、技术保障、信息网络、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3、负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镇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管理。

  4、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灾情的调查评估和对发生灾害的气象成因鉴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情调查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同意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5、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检测、调查、评估、统计、鉴定以及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7、组织提供或审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

  8、负责气象活动以及气象法规的宣传、实施、监督检查和行业归口管理。

  9、组织拟定和实施气象业务项目及科研发展计划。负责气象科普管理工作。

  10、负责气象科研与技术项目的申请立项及新技术、新业务推广等管理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政工科主要工作职责:

  1、拟定本局党组管理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管理制度。负责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

  2、组织气象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优秀人才选拔工作。负责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3、负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信息统计、社会保障管理等工作。

  4、拟定本部门人才引进、开发、配置及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职工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

  6、负责公务员以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纪检、监察以及职工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8、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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