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解除
第十七条 以中央气象台名义发布(或解除)各级预警,其中干旱各级预警由国家气候中心制作,其它各种灾害预警由国家气象中心制作,发布(或解除)原则如下:
(一)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直接签发(或解除)。
(二)橙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经单位值班领导审核后签发(或解除)。
(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经单位主任审核后签发(或解除)。
第十八条 当变更(升级和降级)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时,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并根据变更后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七条之规定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当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根据解除前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七条之规定解除。
第二十条 各类预警按照规定签发后分别由各制作单位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 各制作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报送气象灾害预警,等同于各制作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报送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建议。如:报送橙色预警表示建议启动II级应急响应,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中央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须加强与即将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省级气象单位的会商与沟通,并达成一致的预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当某种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某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且该种气象灾害接近预警标准时,可以考虑发布相应预警。
第二十四条 各制作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除过程结束后一次性解除外,中间不对已经发过且影响减弱或已经结束地区解除预警。即本次预警中未提到、而上次预警中提到的区域,预警自然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现有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2007年发布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