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二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
《条例》客观总结了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历史经验,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长期以来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长期关心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结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防灾、依法防灾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自然灾害防御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这对于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义。(通讯员张钛仁 记者许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