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及办事制度
1号 行政许可事项 升放无人驾驶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三条;
3、《贵阳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第四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 申请材料
施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
(三)《贵阳市施放气球作业条件评估报告》。
六、 申请表格
《贵州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附后)。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阳市气象局。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贵阳市施放气球作业条件评估报告》,《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十、 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的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以批准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取得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我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号行政许可事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 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七十八项。
(二)《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市人大字[2006]14号,贵阳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十四条、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3、技术评价意见;
4、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竣工图;
4、《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六、申请表格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防雷装置验收申报表》(附后)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阳市气象局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 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做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贵阳市气象局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贵阳市气象局自收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以批准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实施时: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即视为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实施时: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即视为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相关表格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防雷装置验收申报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