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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柳州这些用水户,超标用水后,水费要涨

【字体:   2021-08-10 09:41:59   来源: 南国今报APP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柳州市住建局拟订了《柳州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您有意见或建议,可在8月15日前与该局联系,电子邮件为lzzjjszgyk@163.com,联系电话为0772-280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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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水量超500立方米的单位纳入管理

超定额用水指用水量超出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等,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及城市节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应纳入超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该制度。

结合实际确定年用水指标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水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等实际情况,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到各计划用水户,按季度实施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递交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柳州市用水定额标准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对于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未覆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对于国家、自治区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近三年平均用水量(用水不满三年的,参考其最近用水年限的平均用水量)并结合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核定。

计划用水户收到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后,自行将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分配到每个季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作为超定额用水考核依据。未及时反馈的,默认以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平均分配到每个季度作为考核依据。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超30%以上按基准价2倍收费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单位名单及征收金额,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准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费用。

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在定额范围内,或超用水定额未达到10%(含本数)的,按基准水价计收;超定额10%-30%(含本数)的,超出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5倍收取;超定额30%以上的,超出30%以内部分(含本数)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出定额3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

水管爆裂可申请减免

用水单位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指标的,应主动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申报,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如遇水管爆裂、灭火救灾、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情况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核。

因大型活动、建筑施工等需要增加临时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应提前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因未及时申报造成超定额用水而产生的加价水费由用水单位自行承担,不予减免。

节水成效突出可获奖励

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扣除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量提升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宣传及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等。

供水企业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量提升等专项资金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宣传及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由供水企业自行根据上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情况,在次年向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部门申请,经市本级财政审核后拨付。(作者:廖艳明)

编辑: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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