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三季度直排入海排污口监测结果公布 超标率为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2018年第三季度直排入海排污口监测结果显示,59个直排入海排污口中,有24个排污口的废水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0.7%;其中,17家直排入海工业企业排污口中,3个超标排放,超标率为17.6%;42个市政入海排污口中,21个超标排放,超标率为50.0%。
北海市20个直排入海排污口中,有9个废水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5.0%。其中,5家直排入海工业企业排污口中无超标排放;15个市政入海排污口,9个超标排放,超标率为60.0%。
防城港市20个直排入海排污口中,有7个废水超标排放,超标率为35.0%。其中,7家直排入海工业企业排污口中,1个超标排放,超标率为14.3%;13个市政入海排污口中,6个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6.2%。
钦州市19个直排入海排污口中,有8个废水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2.1%。其中,5家直排入海工业企业排污口中,2个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0.0%;14个市政入海排污口中,6个超标排放,超标率为42.9%。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督促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和监管,确保所有直排入海排污口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中石化、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进展滞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为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总队于2018年2月联合印发《全区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方案》,明确了有关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商务厅于2018年4月印发《关于下达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2018-2020年)的通知》,明确了各加油站改造任务和完成时限。
2018年,全区共有629座加油站列入改造计划,其中中石化298座,中石油44座。截至2018年9月底,中石化仅完成改造103座,完成率34.6%;中石油仅完成改造7座,完成率15.9%。两家公司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重视不够,强调客观困难多,主动推进工作少;二是计划安排不合理,将2018年需完成改造的加油站大部分安排在年底几个月集中施工,导致施工队伍不足,影响工作进度。
日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分别致函中石化、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督促加大工作力度,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倒排工期,确保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下一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中石化、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的督促检查,对于未按期完成2018年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予以严厉处罚。
编辑:聂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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