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度高温可以停工?工作中暑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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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刚刚过完大暑的南宁人,不是冒着风雨,就是在“上蒸下煮”的酷热中煎熬。一年中最热的时候正式到来,很多人特别是一些需要在户外劳动的职业都忍不住想问:我能领取高温津贴吗?遇到高温我可以停工吗?针对这些跟高温有关的问题,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市民做了一番答疑。
问:什么叫高温天气作业?
答: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问:用人单位如何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答: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问: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怀孕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吗?
答:不可以。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问: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
答: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吗?
答:不可以。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什么叫高温津贴?
答: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问:广西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与标准?
答: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问: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答: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问:用人单位可以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为自己维权?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人社部门反映。(记者梁如雪)
编辑: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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